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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亚湾经开区进一步推进大亚湾区装配式建筑工作通知

上传时间:2021-10-12 08:33:14

日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正式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亚湾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区严格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通过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和监管备案机制,切实推动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逐步提高。


《通知》首先明确了实施项目范围,要求全区严格落实惠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要求,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针对在该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分类施策。


对于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及集中式保障性住房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则均采用装配式建筑。此外,在2021年6月4日前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社会投资新建建筑项目(计容面积不小于5千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以及计容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也均一律采用装配式建筑。


在工作管理和提质层面,大亚湾区则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要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组织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以确保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


与此同时,《通知》还将指引辖区全面构建起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体系。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制定的《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项目建设报批报审流程,实现装配式建筑实现全过程闭环监管。


此外,大亚湾区装配式建筑项目备案机制也将得到进一步落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携《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意见执行情况审查表》和《本区域当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在竣工验收前携《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办理备案手续,确保装配式建筑要求完善落实。


通知原文:

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亚湾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9〕10号,下称《实施意见》)和《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2018-2025)》要求,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发展,逐步提高我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完成市住建局制定的考核目标和任务,在惠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严格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对《实施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含PPP项目,下同)及集中式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如未取得项目立项文件,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新建建筑项目(包括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项目),在 2021年6月4日前未完成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为优化我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管理,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我区将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是指为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实施和推广,组织专家依照国家或省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意见的工作。建设单位应注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配合开展装配式建筑专家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从"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名录"中抽取。


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的规定,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为不影响项目进度,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组织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


对《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但建设条件相对特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结构安全等问题)的部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专家论证装配式建筑的可行性,专家意见明确提出不适宜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按一般建造方式开展建设。


三、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流程


为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全流程监管体系,市住建局制定了《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报批报审流程,实现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过程闭环监管。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参照《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开展和配合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四、装配式建筑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携《惠州市装配式建筑专家意见执行情况审查表》和《本区域当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在竣工验收前携《惠州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专篇说明》到区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 2021年6月4日起实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径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反映。


附件下载∶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021年6月10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