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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征求意见

上传时间:2021-11-01 09:20:39

关于《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对《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19号)进行修改并联合市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要求,我局草拟了《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建议,请填写意见建议表于2021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 系 人:曾维剑


联系电话:3235561


电子邮箱:190823108@qq.com


邮寄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15号


邮政编码:441000


附件:1.《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起草说明


      2.《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1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为奋斗目标,为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行动指引,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抓手,打造以数字化、智能化为驱动,加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培育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建筑业转型升级聚势赋能。根据我市发展情况,编制了《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文件。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发展重点和目标。规定了我市自2021年起全市新建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30%,到2025年不低于40%,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并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的要求和目标,进一步扩大了发展范围。


2.明确应用范围。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内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同时,明确了具体的装配式建筑结构类型和构件种类要求。


3.明确实施方式。要求从2021年起,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在城建计划中予以明确,并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应采用EPC模式、鼓励BIM应用等内容。


4.明确重点工作。明确了工作中应以加强标准化集成设计、加快智能装备更新改造、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共同发展、创新组织监管模式、加快人才培育及加强宣传推广等内容为重点,全面推广装配式建筑科学有序发展。


5.明确扶持政策。明确了采用装配式建筑可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包括容积率奖励、预售、税费优惠、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政策,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


6.明确工作要求。明确了以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为主导,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的发展模式,强调了要建立以立项、规划、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的闭环式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制度、加强监督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2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联合推动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为奋斗目标,为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行动指引,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抓手,打造以数字化、智能化为驱动,加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培育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建筑业转型升级聚势赋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展重点和目标


自2021年起全市新建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30%,到2025年不低于40%,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类型,逐年提高住宅类项目在全年装配式建筑项目中占比。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政类项目、道路交通类项目、水利类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大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到2025年,培育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不少于1个,打造省级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不少于4个,建设省级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不少于8个。


市政府每年制定的装配式建筑考核目标,由襄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城区、开发区下达,并监督统计其完成情况。


二、应用范围


(一)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内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保证项目落地。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倡导装配式装修。


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动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保温预制外墙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重点推广:预制剪力墙、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楼梯;装配式钢结构重点推广: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钢柱、钢梁、钢筋桁架楼层板。


三、实施方式


(一)从2021年起,市住建部门应在次年城建计划编制中,对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确定各项目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和单体装配式率等指标,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单体建筑装配率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发改改革部门不予批复概算,财政部门不批复招标控制价,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挂网招标,行政审批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可按技术复杂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发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自然资源部门在新供地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确保项目落地。


(四)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组织实施。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


(五)鼓励装配式项目积极采用BIM技术,推进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能力。政府投资的1亿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应采用BIM技术,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BIM技术。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标准化集成设计。应用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对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项目设计整体性,避免二次拆分设计,保证设计深度与质量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


(二)加快智能装备更新改造。支持我市现有装配式生产基地实施装备改造升级工程,研发应用各类先进制造设备,引导新建生产基地引进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制造系统及大型成套技术装备,采用智能化生产线。达到提高产能、提高质量、提高利用率。


(三)推进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共同发展。以装配式建筑发展为载体,探索建立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对照“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广发展建筑低碳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与储能技术、推动被动式建筑发展,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推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绿色建材,支持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申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四)创新组织监管模式。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的“互联网+”市场监管机制。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组织模式和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立健全与其相适应的工程审批、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制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信息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据,做好部品、部件和设备台班等市场信息价格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


(五)加快人才培育。探索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引导建筑类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增设新型建筑工业化和智能建造的相关专业,鼓励企业与我市大专院校(文理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共建专业学院、部系和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人才。规范装配式建筑施工等关键岗位工人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丰富我市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加强宣传推广。建立集政府、媒体、企业、行业协会与公众“五位一体”的联合宣传培训机制,定期开展装配式建筑、新型建筑工业化及智能建造领域的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及成果推广,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加强跨地区领域交流,推进开放合作,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扶持政策


对于符合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规定的装配式单体建筑或项目,可给予下列扶持优惠政策:


(一)允许将预制构件及绿色建材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责任单位: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二)给予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多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指标。(责任单位:规划部门、图审机构)


(三)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责任单位:国土部门、发改部门)


(四)给予提前预售政策。11层以下的建筑,已完成正负零,明确施工进度和交付时期,且能提供有保障的资金计划的,可办理房屋预售手续;11层以上的建筑,装配式构件层数完成大于3层,明确施工进度和交付时期,且能提供有保障的资金计划的,可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此条仅限于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单体。(责任单位: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五)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装配式建筑项目涉及到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一律实行减半政策。(责任单位:住建部门、金融部门)


(六)加大装配式建筑房屋出售时公积金贷款扶持。凡购买装配式建筑住宅的,在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及借款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有规定比例基础上高可上浮20%,且资金计划发放时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房管部门、市公积金中心)


(七)加大财政补贴政策。凡装配式建筑,均可申请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涉及装配式技术的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奖项的申报。(责任单位: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人社部门、住建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以立项、规划、图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为重点的闭环式监管体系,完善相应的制度、加强监督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加强对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按季度对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公布相关情况。


(二)各责任部门要将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作为重点工作推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筑发展。


(三)各责任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四)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施行前已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商业开发项目,可选择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不采用装配式建筑的不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襄阳市教育局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襄阳市交通运输局


襄阳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


襄阳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发展理念,以“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为奋斗目标,为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行动指引,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以新型建筑工业化为抓手,打造以数字化、智能化为驱动,加大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培育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建筑业转型升级聚势赋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7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实施过程管理,推进装配式建筑科学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装配式建筑是指结构系统、外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第三条 襄阳市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内新供应建设用地应按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建筑。严格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管控,保证项目落地。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积极建造A级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倡导装配式装修。


积极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建造方式,推动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和居住建筑积极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保温预制外墙板等装配式部品部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重点推广:预制剪力墙、预制柱、预制楼板、预制楼梯;装配式钢结构重点推广:钢管混凝土束剪力墙、钢柱、钢梁、钢筋桁架楼层板。


下列情况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一)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单体建筑面积3000以下,层数3层以下的附属设施用房;


(三)其他民用建筑中,项目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四)市、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涉密项目等特殊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


依据文件规定,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的项目,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注明装配式建筑可采用邀请招标。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明确装配式建造要求;


(二)在规划方案审批时,建设单位须承诺规划方案符合规划条件中装配式的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建设单位承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图审机构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审查意见和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项目验收情况告知书,对装配式项目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落实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的鼓励政策。


(五)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反馈的情况,对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对其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并函告相关执法部门。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在编制每年城建计划时,按照文件规定,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计划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并按程序报政府审核执行;


(二)将装配式建筑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并注明相应的技术参数”,在核定总建筑面积时需注明“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书;


(三)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督作为重点工作。质量及安全监管部门应编制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管理、验收监督制度和计划。并定期对装配式建筑建造过程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反馈装配式建筑建造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构件、相关主材、配件材料造价信息;


(五)对装配式建筑单体进行验收,对其是否落实规划设计内容及文件规定情况进行认定,在验收报告中进行专章说明。对于未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或指标低于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不认定为装配式建筑,并将有关情况告知规划部门。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相应的投标要求,对于未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


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中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下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对未按规划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作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认定,由住建部门致函规划部门对违规情况进行认定后,交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案后,规划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


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物品的运输车辆,由交通部门审办超限通行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做好运输途中交通安全通行保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执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主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配式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和方案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专项说明;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文件内容,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信息及时报送主管部门;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装配式建筑的管理规定与标准规范,依法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主要责任


(一)鼓励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规划方案批准意见书中批复的楼层平面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和装配式建筑主要指标要求进行设计,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文件规定;


(二)设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装配式建筑应当作为一个章节单独设计和说明,满足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部品部件种类等相关技术指标及内容,按楼栋标注装配式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后加上“包含装配式外墙水平投影面积xxx平方米”字样)。


第十六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主要责任


(一)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


(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审核确认的加工图进行生产;


(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以及主材检查报告等,并在其显著部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总包)单位主要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以及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


(二)按照标准规范对进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验收,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钢筋强度检测报告、套筒质量指标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证明文件),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


(三)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部品部件检测验收方案。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主要责任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二)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实施细则和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部位、工序的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三)可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实施驻厂监理,并对预制混凝土、保温材料、预留预埋部件、连接件等实行见证取样,按相关标准对部品、部件出厂、进入施工现场的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主要责任


(一)按照委托要求承担装配式建筑工程原材料及建筑部品部件、制品结构性能及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检测;


(二)检测机构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结论应真实、准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襄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及要求,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和激励措施,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由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后,将情况报规划部门予以调整或变更建设方式,并不予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做好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工作,对不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规定的单位,在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验收等环节不予通过,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何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