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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传递法治温度

上传时间:2023-03-11 16:26:30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简单地“一抓了之”“一罚了之”。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面对失范行为,“一抓了之”“一罚了之”看起来是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刚性,但社会效果不一定尽如人意。柔性执法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是用更柔性的姿态、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不仅是对法律的守卫,也是对失范者的循循善诱,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现实生活中,柔性执法往往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行为,失范者大都没有很强的主观恶性,而是源于“习惯成自然”的无禁忌、无意识,或者一些紧急情况的“事出有因”。柔性执法的意义,不仅在于用一种更灵活的方式去执法,也在于传递出一份宝贵的信任和教化——对人们的无心之失给予合法尺度内的容错空间,同时教育人们自觉主动地对失范行为纠偏改过。这种执法方式,恰恰是以一种柔性的方式传递法治的温度,以一种温润的姿态彰显法治的刚性。

  柔性执法对执法者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执法者不仅要全面准确掌握法律法规的立意和原旨,还要在执法活动中充分地站在群众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把握执法尺度和传递法治温度中找到佳结合点,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例如,针对路边的小贩、流动的摊位,一些地方采取划区域摆摊、限时段经营等举措,既维护了交通秩序、市容市貌,也保障了群众的经营,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行更多的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必将在全社会更加牢固地树立起来,人民群众必将享受到越来越多的获得感。

  倪 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