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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景宁县政府项目全面装配式,拟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上传时间:2021-11-15 16:52:41

各乡镇、街道,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有力推动景宁经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促进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根据市政府《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和引导企业资质晋升,并对晋升成功的本县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乙级(二级)晋升为甲级(一级)的奖励300万元,甲级(一级)晋升为特级奖励600万元。(资质重组分立、增项等不在奖励范围内。申请该条奖励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将资质分立该公司或迁出我县。违反规定的企业,奖励全额收回。)


(二)对通过重组分立的方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重组施工总承包序列一级的奖励100万,重组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奖励200万。(申请该条奖励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将资质分立该公司或迁出我县。违反规定的企业,奖励全额收回。)


(三)首次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次年度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700万元,首次年度产值20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四)新注册建筑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 年内,可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新迁入的企业,自发生销售之日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安排企业扶持资金。


(五)鼓励外地优质企业迁入景宁,新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自发生销售收入之日起五年内,增值税年纳税额度在500万(含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给予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60%安排扶持资金,增值税年纳税额度在 1000 万至2000 万(含 2000万)的,给予增值税年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70%安排扶持资金。增值税年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或企业主项资质达到一级以上的另行制定政策。


(六)新注册建筑业企业自发生首次销售收入之日起10年内,增值税年纳税额度在500万(含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给予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60%安排扶持资金,增值税年纳税额度在 1000 万至2000 万(含 2000万)的,给予增值税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安排扶持资金。增值税年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或企业主项资质达到一级以上的另行制定政策。


(七)建筑业企业新注册(或迁入)景宁的,自注册(或变更登记)之日起十年内,公司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代扣代缴)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个人或企业(人数原则上8人)。


(八)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前三年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超额部分按80%进行奖励。(按自然年度计算,基数年度缴纳税收必须满足1月到12月完整年度。)


(九)鼓励企业创优树品牌。一是加大创优创新奖励,对本县企业承接的工程获得“鲁班杯”、“钱江杯”、“九龙杯”、“畲乡杯”各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省级文明标化工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和“县级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别奖励)。二是鼓励企业增产创收,根据企业年度产值、税收贡献、专业化程度、增加就业、质安水平等情况,每年评出本县的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市场开拓企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通报,获得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别奖励)。三是本县建筑业企业新获得、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认定的,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引进外地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中心在我县落地的,视同本县企业新获得资格认定,给予相应一次性资金奖励。


(十)对在县外承揽工程且企业所得税回本县缴纳且能独立核算成本收益的企业,按该企业回本县所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安排扶持资金。


(十一)推行内生外引并重。按照“留住总部、培育总部、引进总部”的要求,鼓励和引导发展本县总部经济。鼓励本县现有龙头、骨干企业总部做优做强、扎根景宁。支持本县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整合资源,抱团组建建筑企业集团。


(十二)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人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扣除。鼓励建筑业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引进高层次人才(含国家一级建造师)。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创办民工学校等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技术培训。积极培育建筑业企业建筑基础技工培训机构,帮助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建筑企业创建建筑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自2021年起,对前两年均不在本县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到我县的一级建造师,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项目完成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待项目结算完成,且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税收的,由县财政给予建造师项目完成产值额千分之一的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人才补贴参照我县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二、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


(十三)转变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建造技术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改革现有的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分段管理模式,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转型。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适应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的监管和结算制度。


(十四)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发展。一是继续推进建造方式的改革。推进施工方式由传统施工逐步向工业化、标准化转变,装配式建筑领域逐步向钢结构住宅和农村住宅拓展、延伸,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住宅全装修。景宁县行政区域(含丽景园)范围内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要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并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模式。二是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继续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加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扩大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实施范围,积极推广新型绿色建材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政府(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应全面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其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控制要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项目审批、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实际应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同时引导和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积极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以此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未来建筑产业发展


(十五)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机制。着力优化全市建筑新技术研发和场景应用,鼓励和推动建筑行业与BIM、GIS、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3D打印、物联网、工业机器人等前沿科技领域的跨界融合与协作创新,实现未来建筑智能化和数字化升级引领。加大未来建筑产业技能人才培育力度。围绕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重点领域,统筹推进建筑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关键技术研发和用工制度改革。企业引进符合相关政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子女教育等方面政策待遇。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深化合作,为智能建造发展提供人才后备保障。


四、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十六)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标人自主决策权,简化招投标程序,探索施工领域评定分离试点,实施分类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平台交易,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规范应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企业信用评价状况及优质优价的相应条款;政府(国有)投资工程,在标段划分和入围条件等方面应切合属地市场实际,支持“联合体”投标模式,采用技术标评分制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本市龙头、骨干企业与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十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全面开展建筑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质量安全、“无欠薪”、税收缴纳、应急联动、社会公益等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先、工程担保、评奖评优、职称评审等环节的应用,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的市场监管机制,形成守信失信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营造建筑市场良好从业环境。全面推行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将合同履约评价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评价体系。


(十八)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工地”创建,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实行质量安全在线预警、管控,逐步实现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电子证照,审批服务等在线动态审查审批,推进工程质量监理在线报告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托浙江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网络化、专业化、跨部门的本县建筑业企业统计数据联网报送系统,探索开展建筑业大数据分析的工作新机制。


(十九)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一是严格落实工程领域保证金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各类保证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绝。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迟应在工程项目交付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二是强化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三是落实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和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设立减税降费“绿色通道”。落实参保企业社保保险减免政策,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四是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县财政部门每年应安排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本市建筑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 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二十)推进政保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制度,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制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培育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强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在全县新建住宅类项目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细化实施方案,探索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所覆盖的保修责任一并纳入缺陷保险体系,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分担投保费用。对已经投保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可根据其投保内容和范围减免其物业保修金缴纳金额。房地产项目要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投保要求;政府(国有)投资项目要将建设单位承担的投保费用计入预算成本。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含丽景园)范围内无欠税行为的已入统计库的建筑业企业;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别的政策条款;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欠薪行为被处罚、被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存在偷漏缴纳税款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企业当年按本意见可得的奖励于取得有关材料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及年度数据的于次年六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建筑业发展新十条》(景委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原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享受年限未到的,剩余年度参照本文件实施。


(编辑:奚雅青)